网友疑问:
3个月前,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双方约定:为2个月,基本800元;如推销出价值1000元的产品,提成20元,以此类推;如未完成每月1万元的销售额,公司有权拒发试用期内基本工资。
此后,我虽全勤上班且尽了自己的努力,可2个月都无法完成销售定额。为此,公司不仅没有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还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资。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我基本工资?
律师解答: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设立了最低工资制度。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即使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管劳动者是否完成任务。
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800元,不完成销售任务的不发基本工资,但你在全勤上班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即使未能完成销售额,公司也应当向你支付最低工资。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你可以投诉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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