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看来,拆迁谈判在各种谈判类型中是一种很特殊的谈判。以下就将拆迁谈判与一般商务谈判作一比较:
一、对象可选择性不同
一般的商务谈判,可以选择不同的对象进行谈判,就算是进行单一招标或选择性谈判,对象也是可以变更的。但拆迁谈判不一样。在现行体制和管理模式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是固定的,唯一的。个别情况下,拆迁项目转让后,拆迁人变更了,但被拆迁人仍然是唯一的。
二、参与人的意愿不同
一般的商务谈判中谈判参与人是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启动、参与谈判,能够选择与不同的谈判对象进行谈判,但拆迁谈判则不然。无论谈判参与人是否愿意都必须进行谈判,当然,这个谈判的始作俑者是拆迁人。
三、引起原因和程序不同
因为拆迁行为的引起,在现行体制下必须首先经过行政审批程序,随后时刻在相关机关的监督之下。一般的商务谈判则与行政完全没有关系。
四、产生后果不同
拆迁谈判相对于商务谈判最大的一具特征在于若拆迁谈判无法达成协议,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采用行政强制力保障达到目的。而一般的商务谈判有行政强制力则是不可想象的。
五、行为性质不同
对于此问题,现在仍然有许多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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