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对此,假如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并不合理,必须要行使老百姓的参与权,递交我们的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中暴露的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通常认为,这里规定的补助和奖励不是普惠的、人人都有的。比如,奖励是针对在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而补助则顾名思义,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的上述提前搬迁奖励规定是与征收中的公平原则不相符合的。既然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那也就意味着期满前的期间是给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家庭成员内部充分沟通、交流,对征收补偿所涉的相关问题全盘综合考虑之用,人为的设置“奖励”来对这一期间进行压缩、控制,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这种“打包”式奖励政策本身,是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有害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
总而言之,奖励、补助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目的性,是征收方为被征收人设置的一个“游戏、噱头”。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参与,也完全有权选择“不玩儿”
二、字不能随意签。
在拆迁前期,拆迁人可能会让被拆迁人在很多文件上签字,被拆迁人一定不要随意签字。
因为很有可能会和评估公司的确定、拆迁人需出具的调查、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属相关等。可以肯定的是,肯定会与拆迁补偿相关。此时,极有可能会掉进拆迁人设计的陷阱。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有签字比较随意的情况。因此,被拆迁人应该借鉴这些吃亏经验,切莫随意签字。
应对策略:报告该收收,不能轻易签字。
三、拆迁补偿谈判,应在哪谈
拆迁谈判时,拆迁户经常被约到拆迁办公室或者指挥部等地点,去协商谈判补偿事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因为不同的谈判环境,对谈判者才智的发挥会起到或大或小的激发作用,有利的地点、场所能够增强谈判者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实力,同时也可压制谈判对手的谈判空间。
应对策略:拆迁户要懂得拒绝且应友好的拒绝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谈判邀请,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谈判地点。
四、拆迁补偿谈判,该和谁谈补偿事宜
很多拆迁户的谈判对象是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拆迁方或征收方。拆迁公司的身份是属于受托方,即由拆迁方委托拆迁公司协助处理相关拆迁工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并没有决定权,所以,拆迁户一直和拆迁工作人员谈判,不可能提高拆迁补偿,且有可能暴露自己的拆迁补偿底线,对以后提高补偿不利。
应对策略:只听拆迁公司人员的报价,不说自己的真实想法,要与决定权的人谈判
在房屋拆迁时遇到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可以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所以在遇到涉及自己的利益的事时千万要谨慎小心,不能因为贪心而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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