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邵澜)这是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一位受伤工人在工伤认定严重超时的情况下,居然打赢官司。这类情况在全国不多见。
2005年4月21日,24岁的棉纺织厂工人万恒在工作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受伤,后被诊断为脑部伤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万恒出院后,工厂为其换了一个工作岗位,因为担心失去工作,万恒没有申请做工伤认定。2007年7月,万恒担心的事情发生了:工厂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此时距离受伤之日,已经两年三个月。无奈之下,万恒先后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可因为一年的有效期已经超过,两家单位均未受理。
2008年2月,万恒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青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万恒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又被发回区法院要求重审。
法院再审后认为,工厂未申请工伤认定,造成工伤认定超时,但不影响万恒工伤事实的成立,因此支持万恒要求工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判决工厂支付伤残补助金45000余元。
原告代理人市大明法律事务所主任何大明认为,法院对受伤工人的判决,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精神,因为申请工伤认定对用人单位是权利也是义务,超时并不意味着工伤职工工伤待遇资格和权利的绝对丧失。法院有权审查确认工伤。
劳动仲裁网(www.ldzc.com)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法院以司法程序认定工伤,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极为少见的,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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