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主要是指医疗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主要有几个步骤:(1)申请: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事实、具体请求和理由。(二)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鉴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再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鉴定。(五)处理:经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生医疗纠纷或缺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并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
2、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层面。
3、若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实物保存在医务科,夜间由总值班保管。
4、对科内解决不了的纠纷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全文7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