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第一,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二,双方争议的事项必须是劳动争议。其他如经济纠纷、行政争议等,仲裁委员会都不予受理。第三,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有些虽然是劳动争议,如一般行政处分等,但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第四,该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第五,提出申请应当在仲裁时效内。除了不可抗力及有正当理由之外,超过申诉时效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第六,申诉人按规定提交申诉书及有关资料。如资料不齐全的,仲裁委员会可在受理后指导其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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