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履行人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清偿;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如下:
1、先履行抗辩,要求必须有先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规定先后履行的顺序,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
3、不按抗辩权,是指先一方提供证明后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因此拒绝先履行。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顺序和抗辩主体,这三种方式都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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