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凡单元式住宅楼房,产权单位均可按准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律师说法
1、购买承租公房的问题。国家允许公房承租人通过支付价款的方式购买公房,取得房屋产权。公民购买公房需符合条件,一般来说,只有承租人可以购买;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变更承租权后可以购买。购买的面积一般按照同住人人数乘以单位面积来确定。职工工龄可以折算一部分价款。
2、已购公房产权人的确定。一般的,已购公房的产权人为原承租人,除非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法院一般考虑同住人是否出资,夫妻除外),同住人不是产权共有人,同住人也没有独自购买该公房的资格。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购买公房,该公房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购买人利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也只能作为政策性补贴,已故配偶因主体缺失并不享有共有权。
3、遗赠公证及其效力。公证实质上加强了遗赠的效力,最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强于其他遗嘱。只要遗嘱行为本身合法,公证遗嘱一般不会出现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张某作为唯一产权人将房产赠与吴某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虽然公证处没有录音录像,但是,相对于自书遗嘱(尚且有效)来说,其效力只会增强,不可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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