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刘某将孙某殴打致伤。孙某先后到张掖等地治疗。2003年,公安局委托张掖市公安局法医对孙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重伤。刘某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公安局委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重新鉴定,结果为轻微伤(鉴定人包括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法医、省人民医院、兰州医学院等专家、教授参与会诊)。孙某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委托最高人民法院重新鉴定。请问,孙某的要求是否合法?公安局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伤情鉴定结论是否有效?公安局该委托何处重新鉴定?
【专家解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均可申请办案机关重新鉴定。
这种重新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选择哪家指定医院,由办案机关决定。不过,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2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委托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办案机关对不同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后,可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决定采信哪一个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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