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对工伤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所在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工伤鉴定结论企业不服该怎么办?
在工作中,经常有员工不仔细或者违背规定操作或者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工伤,工伤鉴定经常会有企业或者单位不服,法律并不会同情弱者,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所以如果企业不服气也一定有办法解决,那工伤鉴定结论企业不服,企业应该怎么做?下面就一起看看:
企业不服工伤鉴定结果怎么办
1、公司在诉讼过程前或诉讼中,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单位的重新鉴定申请后,单位可以凭重新鉴定申请受理单,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重新鉴定结论后,法院可恢复审理,根据重新鉴定的结论,依法作出工伤赔偿的判决。如果员工的鉴定级别降低,公司需要支付的工伤赔偿款也会降低。
需注意的问题
职工或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必须在一年之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工伤处申报工伤。如果是建设工地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注册在外地的,职工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2、在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待伤者病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劳动者和单位各方均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单位或职工没有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书,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书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4、如果单位或职工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超过了15日,就不能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的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结论企业不服就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只需要注意收到工伤鉴定书后尽快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一旦超过了15日这个界限,即使不服也无济于事,所以请注意时限。另外工伤鉴定,注意是到当地的鉴定委员会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带上所需资料,否则鉴定结果也是无效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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