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犯的量刑如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转化型抢劫犯罪应区分其犯罪形态。
转化型抢劫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各种犯罪形态,由于主客观要件的不同,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很不一致,刑法对此也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区分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各种犯罪形态,是为了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研究它们的成立要件,区分此一犯罪形态与彼一犯罪形态的特征,以掌握对它们的处罚原则和立法精神,这样,在审判有关这些犯罪形态的案件时,才能做到划清界限,区别对待,正确定性和量刑。
我们就以前述案例作个分析比较,倘若被告人许某在实施盗窃后被失主发现,但不主动把赃款交还失主,而是直接以暴力相威胁,逼迫司机停车后逃跑,归案后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根据案情,综合分析许某所犯罪行的主客观要件,其也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现场对要抓捕他的人以暴力相威胁;
三是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
据此,法院仍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那么,被告人许某是否主动返还赃款,或者说盗窃行为是否既遂这一情节显然对其最终构成的转化型抢劫犯罪之定性量刑没有任何影响,都是抢劫罪既遂,这样如何做到罚当其罪很明显,许某能否主动把赃款交还失主,其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是绝对有差别的,特别是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中决定刑罚程度的主要因素,而没有将这些因素纳入定罪量刑的综合考虑范围,就不能在办案中做到遵循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根本原则。我国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其中一层含义就是在对具体裁量刑罚时应严格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各自不同的种种情节以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紧紧围绕适用刑罚的目的,做到防止畸轻畸重,才能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否则,轻罪重判,不能使罪犯心服,达不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而重罪轻判,罪犯将产生侥幸心理,也不能震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收不到一般预防的效果。故从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根本原则上看,不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进行区分是不恰当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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