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罪的基本犯吗
转化型抢劫乃是将盗窃、诈骗以及抢夺在特定情境下转变为抢劫罪的一种独特形式,然而此种转换须遵循如下三项基本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已经施行了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的违法行径,这是转换成立的先决条件。在这里,我们所强调的实施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的行为,并非仅仅局限于已然达到足以认定为前述三类犯罪的严重程度,而是同时包括那些虽然尚未达致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且暴力行为程度并不显著,对社会危害较小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依然应该依照本条款予以相应处置。其次,这种暴力或威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实施盗窃、诈骗以及抢夺行为的过程之中,并且是在现场直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主要是指犯罪的实际作案场所。此外,由于犯罪分子在试图逃避或逃离现场时被人察觉并紧随其后进行追捕,这一过程亦可视为“现场”的延续,同样应当视作“当场”。至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则是指犯罪分子对正在进行抓捕的人员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可能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此类行为相恐吓。若暴力程度极为轻微,或者行为人并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之意图,仅是为了摆脱抓捕而采取轻微抵抗措施的,则不应视为使用暴力,仍应按照原有罪名进行定罪量刑。最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掩盖赃物、抵制逮捕或者销毁罪证。其中,“掩盖赃物”是指犯罪分子试图保护已经获取的赃物,防止他人追回;“抵制逮捕”则是指犯罪分子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或广大民众的抓捕与扭送;“销毁罪证”则是指犯罪分子试图破坏现场留下的犯罪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转化型抢劫和抢劫区别是什么
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之间的关键差异在于其主观要件的不同体现。抢劫罪在犯罪者主观心态中通常展现出直接抢劫的积极意图;而对于转化型抢劫的罪犯来说,他们起初的主观愿望并非掠夺他人财产,而是希望通过实施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然而,随着事态发展,行为人可能会出于隐藏赃物、抵抗逮捕或销毁罪证等原因,采取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进而使原有的犯罪行为转变成为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须具备以下三项核心要素:首先,行为人为实现其非法目的,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等违法行为,无论这些行为的严重程度如何;其次,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无论是在现场还是在逃离过程中,都必须存在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最后,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仅限于掩盖赃物、逃避逮捕或者毁灭证据等特定目的。若仅仅是轻微的抵抗行为,则不被视为暴力行为,应按照原始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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