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刑罚的制定、刑罚的适用、刑罚的执行三个环节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制刑、量刑、行刑三方面表现出不同特点。
1、制刑,主要表现为建立刑罚体系和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刑。这种立法活动在于准确佰刑法禁止的各种犯罪,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其危害程序可能达到的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从而制定相应的刑罚规范。它重在对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刑罚规范。
2、量刑,是在认定犯罪性质及其法定刑期的基础上,依案件情节和犯罪事实人的人身危险程序的不同,实行区别对待的方式,具体选定适当的宣告刑或决定免于处罚的审判决活动,所以它重在犯罪情节,兼决定作用。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定起绝对决定作用。
3、行刑的直接目标,在于使受刑人接受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并对社会起一般预防作用。每个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是不相同的,反映了他们各自的人身危险性程序消长变化情况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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