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相匹配。它在制刑、量刑、行刑各环节都应贯彻,将刑罚与犯罪性质、情节、危险性统一起来。罪刑相适应与从轻从重原则并不矛盾,是刑法原则的灵活运用。正确运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原则,不仅补充了罪刑相适应,也是打击犯罪、减少犯罪的有效手段。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要求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都应贯彻该原则,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有机统一起来。罪刑相适应和从轻从重的原则并不矛盾,这是刑法原则适用的一种依法行使的灵活运用,正确运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原则,不仅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补充,也是区别对待、打击犯罪,减少犯罪,达到刑法处罚的目的的有效手段。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演变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刑罚的程度应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这一原则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当时的刑罚主要以私刑和血族复仇为主,缺乏统一和公正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立,罪刑相适应原则逐渐得到了重视。在古代法典中,如《汉律》、《唐律》等,都有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而现代刑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更加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运用。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治理念的深入,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要求刑罚应与犯罪的性质和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相匹配。在制定、量刑和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罪刑相适应原则与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原则并不矛盾,而是在特定情况下的灵活运用。正确运用这些原则有助于区别对待犯罪、打击犯罪并达到刑法惩罚的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现代刑法体系中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以保障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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