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上进行的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3.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4.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此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以下几种:
1. 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
2. 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
3. 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
4. 侵犯内容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传播和复制;
5. 以链接为手段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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