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如拥有中国人网站的**网络公司曾在网络上提出“建10分钟网页,可得一套住房”。(四)利用因特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如北京市**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市**高科机电公司司法文书上网不正当竞争案、**联盛轻工企业有限公司诉**仕达斯制衣公司“旗牌王”纠纷案。(五)网页抄袭。如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状告徐州某装饰公司案。(六)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与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尔虞我诈的虚拟商场、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情形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例如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企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以
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七)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利用深度链接方式绕过他人网站发布广告的页面(一般是主页),而直接进入次一级页面访问,导致被链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和广告点击率下降,广告访问量及广告收入大为减少,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设链者主页上的广告,从而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被链接网站的经济利益和竞争能力。(八)域名纠纷。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高价出售给商标、厂商名称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的良好商誉达到混淆、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如2000年8月**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www.eastday.com)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eastdays.com域名纠纷案。
另外,近几年出现的几款较为著名的网络产品中都充斥着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笔者归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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