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法律适用
时间:2023-07-24 15:51:57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1、垄断经营利用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

2、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有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知名商品特有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混淆、误认、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并且针对具体的不正当行为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假名冒牌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形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部门妨碍公平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代动,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恶意降价,低价或搭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其他处罚。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其向受害的经营者赔偿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恶意串通投标的,其中标为无效,并根据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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