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抵押的相关规定
土地抵押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二、土地抵押去哪里办
当事人需要将土地抵押的,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要什么资料
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土地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需盖公章);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或土地抵押登记证明书;
3.抵押人单位证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如原土地证书压存我局的不需提供);
6.如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或土地抵押登记证明书已遗失的,需提供银行遗失公告的登报样本。
《土地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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