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术语,指的是记录证人、犯罪嫌疑人和目击证人详细身份和对话的文字。在记写笔录时,公安机关人员应积极主动地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案件的基本要素、关键情节应该详细、具体地记录。经侦案件笔录需要注意五何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
笔录是法律领域中的专业术语,指的是记录证人、犯罪嫌疑人和目击证人详细身份和对话的文字。
在记写笔录的主体内容时,公安机关人员应积极主动地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案件的基本要素、关键情节应该详细、具体地记录。经侦案件笔录需要注意五何要素,这就是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
公安机关人员如何积极主动地问明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积极主动地问明案件基本情况。具体来说,公安机关需要向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积极主动地问明案件基本情况,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总之,笔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工具,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记写笔录时,公安机关人员应积极主动地问明案件基本情况,尤其是案件的基本要素、关键情节应该详细、具体地记录。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积极主动地问明案件基本情况,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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