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变造的特征是什么
时间:2023-06-28 15:12:20 4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票据变造的特点

(1)行为人是无票据更改权的人。原记载人之外的人擅自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属无权行为,构成票据的变造。

(2)行为人改变的是签章之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变造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假冒他人名义,而是意在改变票据文义所表示的票据权利义务,如将票据金额改变加大,将到期日变造提前等。如果有假冒他人名义、改变票据上签章行为,应以票据伪造对待。

票据变造和票据伪造虽同为不法行为,但发生的效果却有不同;票据变造的,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就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伪造的,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而不论其签章于伪造之前后。票据变造的具体方式,可以是改变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可以是涂销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但是,票据权利人涂销票据记载事项的,发生抛弃票据上部分权利或者全部权利的效果,不属于票据变造。

一、票据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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