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变更是指无权限变更票据上除签字外的记载事项,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票据变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没有变更权的人所做的变更行为。2、必须是变更票据签名以外的事项。3、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从事票据的变造行为,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同时承担民事责任。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而其他人不具有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利。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但是,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这是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都是根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是以在签章时的记载事项为准。所以,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要以其在票据上签章时的记载事项来确定其票据责任。那么,对于变造的票据来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变造后作出的,票据法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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