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就要确立该罪的处罚原则。首先,要认识到医疗事故罪性质。刑法理论一般将过失犯罪分为普通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医疗事故罪就属于业务过失犯罪。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处罚通常有两种立法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医生行业的特有风险性加之我国医疗水平较低,故应低于或等同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作为业务过失犯罪的医疗事故犯罪的处罚应重普通过失犯罪。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其理由是:
1、医生作为从事专门业务活动的人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业务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往往是一些具有专业知识从事特殊业务的人员,作为具有专业性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专业性技术的医生有较强的对危害发生的认识能力和预防能力,因而具有超过普通人的对危害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也就负有较普通人要重的注意义务。如果这些专业人员因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谨慎,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由此他们应承担较普通人要重的刑事责任。
2、医疗行为的连续性特点使得医疗过失行为再犯可能性较强。医疗行为的连续性使得因为医疗过失所导致事故的产生机率就增大,如果不提高惩罚力度,往往起不到警戒作用。
3、医疗过失行为具有较大危害性。业务过失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其危害结果较普通过失犯罪严重,往往因为涉及面广、影响大,对人们生命财产的破坏和公共安全的破坏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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