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级乙等对应一级医疗事故;二级甲等对应二级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对应三级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对应四级医疗事故;二级丁等对应五级医疗事故;三级甲等对应六级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对应七级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对应八级医疗事故;三级丁等对应九级医疗事故。十级医疗事故对应的是三级戊等的等级。
一、一般医疗差错赔偿标准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二、关于口腔科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1、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
2、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
(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3、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2)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3)舌缺损大于全舌2/3;
(4)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5)下颌骨缺损长150px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4、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轻度毁容;
(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3)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4)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100px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50px2;
5、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2)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6、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
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8、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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