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行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标准
无过错方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或在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书面告知其权利后随即提出。逾此期限,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被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不服提出上诉的,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如在二审中没有提出或人民法院就此调解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处理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法定事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四)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标准
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当事人以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其同居以及有其他婚外性行为的,夫妻离婚时,有过错的第三者是否应当向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赔偿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插足,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是一种侵权行为,由此导致离婚的,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当负赔偿责任。在追究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问题上,认为第三者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在离婚案件中直接作为被告或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离婚案件中,如果有第三者的婚姻一方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转移给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为更好地分割夫妻财产,第三者就应当作为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第三者插足是感情问题,谈不上什么侵权由此导致离婚的,第三者不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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