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有前科累犯经历的前提下,如果要尝试通过向检察机关争取量刑处理方式由实际刑罚变更为缓期执行,确实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和困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类努力就是毫无希望或可能性的。
首先,我们需要全面地理解,究竟是何种性质的前科累犯、其发生时距以及与此次所犯新罪之间的关联性都将直接影射到争取缓期执行的可能性上。
举例来说,若前科累犯所涉及的罪行轻微,并且与本次犯罪行为相隔的时间跨度较大,再加上本次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当事人具备深刻的悔过之意,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等等,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缓期执行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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