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际逃税项加以防范乃至制裁,这是没有疑问的,因为国际逃税在各国均属违法行为,在大多数国家甚至是犯罪行为。不过,人们却可能对国际避税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国际避税是合法的,那么,是否还要对其加以防范呢?或者,为什么要防范国际避税呢?这里似乎存在一个悖论。
??回答这个问题,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国际避税是合法的,不然也就既不可能区别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也不可能对事实上存在的诸多国际避税现象作出正确的解释。然而,应当明确的是我们说国际避税是合法的,这丝毫不意味国际避税所符合之法是没有任何缺陷的。恰恰相反,事实是:很难找到哪个国家的税法是没有任何缺陷的,无论它如何详细具体,如何浩繁复杂。因此,才有了所谓“税收漏洞”(taxholes)一词。国际避税所符合的法律,自然就是这些带有税收漏洞的法律。
??第二,从税收漏洞产生的原因上看,有两种不同的税收漏洞。第一种是由于立法的疏忽或不当造成的税收漏洞,如某些税收规定过于空泛,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有较大的伸缩余地。第二种是作为达到另一立法目的法律副产品而产生的,如为达到吸引外国投资的目的而现定了许多税收优惠,在一定的意义上和条件下,这些税收优惠也就意味着税收漏洞。利用有关的税收漏洞进行国际避税是合法的;然而,在有关的税收漏洞被堵塞的情况下,与原来的国际进税相同的行为就变成国际逃税了。
??第三,所谓“防范国际避税”,在根本上是指要修改和健全有关的税法,即修补或堵塞现存的税收漏洞。防范国际避税是法律上的措施;但其背后的必要性和目的,与其说是法律上的,不如说是经济上的。
??如上所述,对于国际逃税不仅需要防范,而且还需要制裁,当然制裁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防范。制裁国际逃税既有行政措施,也有法律措施。此处不—一列举。
??对于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防范,则有赖于法律上的措施。这有两方面的含义,即:一方面是立法上的含义,另一方面是执法上的含义。
??在立法上,要针对国际逃税和那些需要防范的国际避税行为的各自特点,或者制定新的有关法律,或者对原来的有关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补充。这些立法规定通常是围绕着纳税人及其义务,以及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进行的。比如规定纳税人应负有某种特殊财务申报义务,或者某种行为须事先取得政府机构批准的义务;或者规定某种财产或所得必须在本国纳税,等等。
??在执法上,要有一个有权威的、高效率的税务管理机构。税务机构享有管理国家税务的全权,但这并不一定表明税务机构总是有权威的。权威和权力是有差别的。此外,税务机构的权威一般也难以独立存在——作为政府权威的一部分,税务机构的权威自然也有赖于政府其他有关机构的权威。税务机构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关,也与税务机构的内部结构有关。各国的实际情况早已表明,训练具有高业务素质的税务人员往往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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