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跨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大规模的国际避税,对本国经济造成了强烈的负面影响,各国和国际经济组织纷纷立法反对利用避税地的国际避税行为。
【关键词】避税,避税地,反避税
【正文】
一、国际避税与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00年6月公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进程报告中列举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认定避税地的标准:
1、对金融或其他服务所得不实行所得税或只有名义上的所得税,或将本地作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场所;
2、不能有效进行情报交换;
3、缺乏透明度,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不公开;
4、有利于外国实体建立没有实质内容的经济活动。
避税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大多数都是很小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
(2)避税港的地理位置大多靠近实行高税的经济发达国家,交通方便,并便于形成脱离高税管辖的庇护地。
(3)避税港提供的税收优惠形式、优惠内容及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地区。避税港主要是从税务工作角度上对这类地区的命名。
国际上最知名的避税地有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区。这些有殖民历史的国家和地区长期受别国统治和控制,没有税收自主权,从而形成了有利于资本输入国的税收制度和法规。脱离宗主国后,其制度和法规没有改变,从而成为了国际避税地。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很小的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当地政府另辟蹊径想出了一个吸引投资、增强地区竞争力的策略,即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增强配套的金融服务,把本地建设成为一个避税天堂。从避税地地域分布看,大部分避税地靠近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从而便于为纳税人的避税活动提供服务,如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加勒比海地区、欧洲地区和东南亚地区。
国际避税地宽松的金融环境吸引了大量的企业注册,极大降低企业的税负。最夸张的例子莫过于传媒大亨莫多克掌控的新闻集团的避税操作。1990年,新闻集团在世界拥有24家出版公司,其中最大的一家是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当年,澳大利亚政府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39%,新闻集团仅在百慕大注册的出版公司该年的盈利是22.7亿澳元,但是令人瞠目的是,新闻集团该年上缴的税额仅仅是1.76美分!
二、国际反避税地立法初探
尽管国际上对国际避税地评说并不一致,但某些国际经济组织和发达国家政府尤其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都持坚决的否定态度,并制定了专门法规,抵制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离岸公司避税。
各国立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尽一致,但反对避税地法规的方针是共同的,即母公司管辖区应对公司所得中通过无税管辖区子公司所获得的那部分所得征税。不管这笔所得是否进入母公司账目中,或是留存在离岸公司,都应视作母公司的所得。如果这项法规能达到目的,那么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优势就将被消除。在执行类似法规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可能要面临很多行政罚款,从而加重其税收负担。
美国是第一个制定反避税地法规的国家。早在1962年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里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必须在美国缴纳税收的外国子公司的收入种类。它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有的综合选举权股份又在10%以上时,这个公司就被视为被美国纳税人控制的外国公司,即外国基地公司。而且这个股权标准只要外国一家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发生过,该公司当年就被视为外国基地公司。在上述条件下,凡按股息比例应归到各美国股东名下的所得,即使当年外国基地公司未分配,也均应计入各美国股东本人当年所得额中合并计税,这部分所得称为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共应缴外国税款可以获得抵免,以后这部分所得实际作为股息分配给美国股东时,则不再征税。
德国涉外税法也对外国离岸公司所得的征税作了详细的规定。受控外国公司实现的所得按控股比例归属其德国居民股东的那部分,应在德国缴纳所得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在2000年报告中提出的35个避税地的有害税收竞争下了最后通牒:给上述避税地12个月的时间,让其决定是否与该组织合作,并在2005年底之前取消有害税收制度。如果不与该组织合作,它们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报告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制裁不合作避税地的11项措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这些公司的监管,如加大征税、稽查、反不公平竞争行为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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