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避税地国际避税方法
时间:2023-06-07 10:42:40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避税地的概况

避税地一般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政府为促进国外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提高本国或本地区技术水平,吸收国际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和范围,允许并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区域和范围被称为避税地。避税地可以是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方便的城市,因此又称为避税港。

国际上有三种类型的避税地。一类是没有直接税的纯避税地。在这种避税地没有个人和法人所得税,也没有净财富税、遗产税、赠与税。如巴哈马、百慕大、格陵兰、新喀里多尼亚、开曼群岛、瑙鲁等。二类则是普通避税港。这一种是对外地经营者给予特别税收优惠。如新加坡、利比里亚、瑞士、澳门、列支敦士登、黎巴嫩、牙买加、安提瓜、巴林、巴巴多斯、塞浦路斯等。三类是对经营投资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菲律宾等。

一个国家和地区若想成为国际避税地并非仅提供某一种或几种税收方面的便利就行了,实际上,一个成功的避税地必须具备以下一些条件:第一,它必须在一种主要税收方面给免征或减征的照顾,例如,对所得税减征或不征。这是成为避税地的主要条件。第二,必须在政治上稳定,使投资者和经营者有足够的安全感。否则税收再优惠也不能吸引投资者。第三,必须具备良好的交通便利条件,能满足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种种要求。良好的社会公共设施,健全的法律和金融服务,一流的娱乐环境和旅游环境,以及发达的通讯网络,从而有效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税收损失补回来。

综合来说,避税能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以下几方面好处;

1.一切有关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可以获得照顾,税收损失甚少。比如巴哈马联邦规定,所有外国人及外国公司到巴哈马投资银行及其他业务,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当局不审查他们开业经营的账目,不干预他们的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向。投资者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缴纳一定注册费即可。

2.避税地不仅提供减免税优惠,税种也比较少。相当一些避税地只征收入所得税,不征财政税系列和资本利得税系列。

3.避税地所在国政府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要允许税收协定国家的投资者将他们的持股总部设在避税地,对这些投资者从与避税地国家签有协定的国家里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减免预提所得税。

4.避税地为金融组织和机构提供方便。在避税地,外国银行开展业务不受当地政府监督。当地政府对银行之间及与银行有往来业务关系的实体和个人之间所需保密的信息、文件等予以保密并严格遵守。此外,避税地的银行管理条件比较松,银行开支费用低,因而许多金融组织和机构愿意在避税地设置机构,开展业务。

二、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虚设机构的方法

虚设机构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置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直接推销给另一国的货物,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移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目的。例如美国某一国际投资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向巴哈马出售一万辆汽车,虽然这笔交易没有经过巴哈马子公司中转,但福特汽车公司的销售收入转入到巴哈马子公司的账上,利用巴哈马的免税优惠达到避税目的。只要子公司不把母公司应得股息汇往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便可长期占用这笔交易所得应缴纳的税款。

(二)虚设信托财产方法

虚设信托财产是指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把它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例如,加拿大摩尔公司在百慕大设立一个信托公司,并把远离百慕大的财产虚设给避税地的信托公司,随后不仅可能避掉这部分财产所得应纳的税额,而且还可以用这笔资金在百慕大从事消极投资牟利,获取不纳消极投资所得税的好处。

(三)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是跨国的纳税人在避税地设置的各种从事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公司。它们通过为购买、销售和其他交易开发票的方式,将来自销售或其他来源的收入的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出来,避开纳税义务。具体的方法是:避税地贸易公司从某海外联属企业或其他企业购买货物,然后按盈利价格出售给本公司设在另一地方的联属公司,使利润留在避税地贸易公司。货物从甲国转移到乙国,又从乙国转移到丙国,而账面价格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避税地贸易公司的低价格购入和高价售出上。例如,美国福特公司把售给巴哈马子公司的汽车以人为的方式压低到母公司没有赢利,甚至亏损的程度,以便通过价格再分配将出售汽车的真实所得全部体现在子公司账上。只要子公司不把母公司应得的股息汇回美国,母公司就可以逃掉因出售汽车而应纳的税款。而且当避税地子公司利用这笔钱在当地购置房地产时,还可以免去财产税,出售这些财产也不纳资本利得税。

(四)金融机构避税法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利用避税地可以从事特殊业务活动。许多国际避税地都有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多为银行或信托公司。它们从事庇护外国消极投资收入的业务,为外国投资者掌握存款,并为各种公司及附属机构提供经营管理和便利条件。例如,设在我国香港的金银财务公司,实际上就是替某一些集团的利益提供内部贷款充当中介并有时为第三者提供资金的金融公司。该公司常常为某所关联的集团内诸成员之间转送贷款,它们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为该集团内部实际支付的借贷利息少纳税或不纳税。

(五)专利特有公司的避税功能

专利特有公司的业务活动常常是围绕专利、商标、版权、工业产权等专有知识和技术的获得,利用发放许可权等事宜进行,它的目的是减少或消除对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支付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对公司来说,如何降低研究和发展成本十分重要,而这些成本发生在高税区的可能性最大。避税地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消造成这一成本的税收因素。避税地的有利条件主要表现在,第一,避税地多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或少征预提税。第二,避税地中可拥有税收的税率也比非避税地低,这本身就具有抵消研究和发展成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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