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赔偿发生争议真名办
时间:2023-08-18 08:50:20 2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患者、医疗机构都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的请求。此类部门在收到请求之后,若是经过核查,发现医疗事故已经被法院受理,那么就不会受理患者、或者是医疗机构提出的调解请求。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怎么和解?

1、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正式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

(3)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

按条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为: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时限,是否进入素所那个程序或调解结案等。

3、通知

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移交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鉴定

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6、鉴定结论

7、调解

经鉴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解委托书,按自愿原则和条例规定,就赔偿进行调解。

8、结案

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本案进入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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