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对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复者。(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接受行政复议的范围。(五)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载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等,当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时间。二是行政机关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撤销行政许可后果的,应当按照撤销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确定有关情况。一般来说,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应当赔偿的人身损害,擅自撤销行政许可是违法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其功能和权力:
1;
2。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通常需要办理下列手续:。开始时,行政许可作出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自行办理注销手续;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听力;
5。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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