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不等同合同。
一、签署手术同意书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落实。
知情同意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1957年,美国的一起医疗官司判例,将这一权利引入司法实践。该判例规定,医生有义务把诊断和治疗诸多可供选择方法的利弊,包括不利后果告诉患者,并征得患者对治疗方案的同意。1972年,美国制定了《病人权利法》,将知情同意权列入患者的法定权利。我国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二、手术同意书属于病历文件,是术前医生和患者的谈话记录,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的医学文书。其第十条又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以及因病或抢救无法签字的患者,由谁签字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其规范还对手术同意书的格式和书写作了规定,如记录谈话时间、谈话地点、医师签名等。由此可见,手术同意书是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是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与合同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和内涵。
三、手术同意书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形式和内容要求。
合同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合同体现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反映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合同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为的条款,绝不是像手术同意书记录具体医疗事项的文书。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订立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都要求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要约与承诺的程序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
而手术同意书的签订有自己的内容,如急症多、意外多、术后感染多,是手术治疗的特点,特别是在争分夺秒的紧急抢救中,医患之间无暇讨论、签订内容相对完备且内容复杂的手术合同,而且即便是择期手术,订立完备的合同也很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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