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准备做手术,医生给了他一份《手术同意书》,上面列出了18种可能导致意外死亡的情况。看过之后,这位患者几乎被吓昏了,当时便放弃了做手术的念头,逃离了医院。
如今在临床上,像这样的患者并不少,他们认为手术同意书上列举的后果非常吓人,心理脆弱一点就无法承受。这样医生规避了风险,但患者好像在签生死状。
但也有不少患者或家属不这样认为,往往随便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了事。他们说,手术同意书上写什么,没有必要认真看,不懂医很难看清楚。做手术就有出意外的风险,知道了又能怎样?签字完全是多余的。
同意书不等于合同书
现实中,手术很容易引发纠纷,有的医疗单位在法庭上抗辩:术前患者已签字同意,表明医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任何手术都有风险,不能手术成功就皆大欢喜,出现意外或不利后果就告医院。只要患方签字同意,就应承担责任。
显然,这是医方将签署手术同意书完全等同于签订手术合同书了。那么,两者是否等同呢?笔者认为不能划等号。
首先,签署手术同意书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落实。
知情同意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1957年,美国的一起医疗官司判例,将这一权利引入司法实践。该判例规定,医生有义务把诊断和治疗诸多可供选择方法的利弊,包括不利后果告诉患者,并征得患者对治疗方案的同意。1972年,美国制定了《病人权利法》,将知情同意权列入患者的法定权利。我国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所以,对于手术疗法,患者同样享有充分了解手术风险的权利和获得适当、合理治疗方案的权利,这是手术前医务人员履行告知,患者知情同意的法律基础。
其次,手术同意书属于病历文件,是术前医生和患者的谈话记录,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的医学文书。其第十条又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以及因病或抢救无法签字的患者,由谁签字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其规范还对手术同意书的格式和书写作了规定,如记录谈话时间、谈话地点、医师签名等。由此可见,手术同意书是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是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与合同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和内涵。
再者,手术同意书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形式和内容要求。
合同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合同体现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反映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合同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为的条款,绝不是像手术同意书记录具体医疗事项的文书。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订立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都要求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要约与承诺的程序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
而手术同意书的签订有自己的内容,如急症多、意外多、术后感染多,是手术治疗的特点,特别是在争分夺秒的紧急抢救中,医患之间无暇讨论、签订内容相对完备且内容复杂的手术合同,而且即便是择期手术,订立完备的合同也很难做到。
因为,任何一种手术都是复杂的技术运用过程,手术方案的合理性、损害后果的风险程度,甚至不良后果的责任明确等,都不是订立合同所能解决的问题。
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享受的知情同意权,是不以承担手术风险为义务条件的,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合同的功效。
手术同意书的意义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患者签字后,表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手术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即从程序上表明医疗行为合法。
其二是患者签字后,表明患者对该医疗措施的应由损害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已经知晓。
现在,有些医疗机构在拟定手术同意书时,增加了一些诸如手术出现医疗意外概不负责的内容,要求患者签字。这样做是不妥当的。因为,手术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出现过失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值得提醒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操作常规等明确规定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事先免除。当然,手术引发纠纷有多种原因,性质要由相关法规界定,不是一纸手术同意书能在事前讲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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