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因没有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未在公用走廊墙面贴上墙砖。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将原告房屋所在楼层公用走廊墙面贴上面砖。
2004年9月20日,原告张先生与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附件三中约定,标准层电梯厅及走道墙面应贴有中、高档面砖。2005年10月31日,张先生办理入住手续,发现户门和防火门之间走廊的墙壁未贴墙面砖。
庭审中,原、被告对于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标准层电梯厅及走道是否含有走廊存在争议。被告坚持认为,合同中所述的“电梯厅及走道”是指电梯厅及电梯厅的走道,而不包含户门至防火门之间的走廊部分。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双方合同记载的“走道”这一概念,并非建筑业的规范用语。被告有关“走道”与“走廊”系两个不同的概念的主张,依据不足。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标准层电梯厅及走道墙面应贴有中、高档面砖,按照书面语言的一般表达规范,如“走道”是电梯间内的一部分,则表述明显重复。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提供的一方,因此,被告关于标准层走道不含有原告户门和防火门之间走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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