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平方米一居室竟然居住了18名饭店员工,烟头遍布屋内,房屋漏水严重,楼下邻居多次反映问题无果,业主王女士将房屋中介――北京乐居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该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
王女士称,双方于2011年7月20日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几日后被告将房屋出租给饭店做员工宿舍,共有约20人在屋内居住,直至深夜两三点钟才安静下来,导致楼下邻居无法正常休息,原告只得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本案中,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将房屋交付被告委托出租,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将房屋出租给饭店做职工宿舍,在57平方米的出租房内居住18名员工,员工扰民引发楼下业主投诉,依据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出现扰民现象应由被告负责解决。现被告未能解决扰民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警务工作人员亦协调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委托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当前房屋租赁市场兴旺,租赁也呈现多样化的形式。业主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进行出租,房屋中介公司将受托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居住,因受托人改变房屋结构出租给多人居住、第三人长期扰民、经协调无法解决等问题,委托人主张解除合同,受托人因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同意解除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在与房屋中介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出租的事宜,包括居住人数、房屋护理、违约金等问题,便于争议的解决。此外,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均可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纠纷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虽然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但因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而法院支持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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