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解释
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解释规定是,委托合同中责任的在任意解除权与委托合同的成立同时生成,即只要委托合同成立,该权利就已产生,委托合同的解除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当然,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口头解除或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于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必要时可以通过邮寄并申请邮寄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来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关系。
二、委托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
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委托人撤销委托和受托人辞去委托。但无论是撤销委托还是辞去委托,均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该权利从性质上讲属形成权,即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即不可撤销。
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期限为合同成立后致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之前。在委托事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已处理完毕之委任,不得再终止之,已成立之请求权,不因终止而被排除。
三、委托代理合同怎么解除
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代理合同即可。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前者包括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合同以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熟时,一方可据此解除合同;而后者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若出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沈某的解除权即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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