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审查哪些内容是公证处的职责?
时间:2023-07-05 15:20:18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点审查的内容有: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具体到合同公证,主要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行为能力、担保人和代理人的情况等;买卖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性,条款明确完备性;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与否;双方履约能力。

公证处应严格审查收养关系主体的真实身份

为了确保被收养人以合法身份收养,办理涉外收养的公证处对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交的下列证明文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作送养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被收养人的出生公证书、县级以上医院的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肝功能和澳抗检查)、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张。

2.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声明书公证书,以及生父母抚养困难的公证书;

3.生父母双方不再生育子女的保证(需经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4.生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5.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公证书、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声明书公证书。

(二)被收养人是孤儿,其监护人作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1.孤儿的出生公证书和其生父母的死亡公证书、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声明书公证书;

2.县级以上医院的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张

3.送养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合法监护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是弃婴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被收养人的来源情况公证书(内容包括被收养人的出生日期;被遗弃的时间、地点;发现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所地;被送到公安部门或直接送到社会福利机构的时间、过程,或由群众抚养的时间、过程)、县级以上医院的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肝功能和澳抗的检查)、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张。

2.送养人的法人资格公证书、被收养人合法监护人公证书,以及同意送养声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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