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国家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非法干涉。其职责是引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相互之间独立办理公证业务,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公证处作为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公证职权,不受非法干涉。其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引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具有法人地位,相互之间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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