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开盘销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是否已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开盘销售房源是否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准售房源、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开盘销售的项目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如存在,该代理销售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出具了全部认购客户中不包含该公司员工的书面承诺;
(三)《销售方案在购房登记前,是否在商品住房销售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包含开盘销售商品住房的项目名称、全部准售房源及户型、开盘销售的时间、地点、登记购房人确定标准及登记时间、摇号排序结果公布时间及方式、选房时间等相关事项、选房程序及是否包含前号弃权、依次递补规则;
(四)《摇号排序规则》是否在商品住房销售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公平,有效的《摇号排序规则》应做到:
1、明确摇号排序活动日期、时间,摇号排序时间应在9:00-18:00之间;
2、明确摇号排序活动场所,应为公证机构办公场所或公证机构确认的场所;
3、明确以摇号随机排序的结果决定选购顺序,依序购房;
4、明确摇号排序活动主持人员、操作人员、监督人员的确定规则,其中必须含有邀请3至7名以上登记购房人代表作为监督人员的内容;
5、应确保规则的公平性,无以登记购房人购买能力不同分场或分先后进行摇号排序等人为制造摇号排序的优先权的内容;
6、明确摇号排序过程中发生软件故障或其他客观情况导致暂停或无法继续进行摇号排序时对已摇出部分摇号排序结果效力的认定规则与认定程序。
(五)《登记购房人名册》记载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已包含所有登记购房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认购编号等要素;
(六)《销售方案》《摇号排序规则》《准售房源公告》经房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公示的保全证据公证无复查投诉;
(七)公证机构认为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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