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
(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
(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
(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
(六)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等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
(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
(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
(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
(六)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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