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明确了海事争议的范围,包括船舶碰撞、海上设施争议、船舶求助、海洋资源开发等。该规则为解决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水域中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海事争议提供了独立、公正的仲裁方式。
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我国海事仲裁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船舶碰撞或损坏、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2. 船舶求助和共同海损产生的争议;
3. 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代理、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解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 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涉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议;
6. 对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以上是我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范围,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我国海事仲裁的范围,涵盖了船舶碰撞、海上设施损坏、船舶求助、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等多个方面的争议。通过仲裁方式,我们能够独立、公正地解决在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中发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作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一员,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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