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分包范围有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倡建筑工程总承包,禁止肢解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发包给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总承包单位;但是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不得分割成若干部分承包给若干承包人。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由工程承包人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委托承包人采购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不得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以任何形式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建设工程承包有招标和直接承包两种方式。(1)招投标承包是指建设单位为吸引承包人参加竞争,按照具体程序择优中标,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而制定的反映施工内容和要求的投标书和合同文件。2。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承包的主要形式。建筑工程合同采用招标方式,充分利用了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在正常情况下,招标可以起到两个积极的作用:一是建设单位可以规避或降低承包工程的风险,有效地控制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二是可以促进承包单位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承包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只有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特殊施工条件不适合招标的工程,才能直接(即委托)承包。
3。适用于招标和承包的具体工程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或者在扶贫资金用于工作救济、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下,不适合招标投标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招标。直接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承包人直接谈判,就工程建设达成协议后,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2。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可以节约承包成本,但缺乏竞争机制,容易滋生腐败。在我国,只有少数不适合招标的特殊项目适合直接承包。这些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本身的性质不适合承包,如一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二是从建筑工程投资主体的角度看,一般来说,法律没有必要对私人投资项目的承包方式进行限制。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承包方式。但是,无论选择何种合同,发包人都应当将建设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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