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未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交付了定金额度,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通常可以申请全额返还。
然而,若是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之后突然出台了限购政策,致使买方原本具有的购房资格被取消或者减弱,在此种情形下买方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原先缴纳的定金也应该予以原数偿还。但是,如果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出台了限购政策,那么买方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时定金原则上可以不予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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