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是市政府为解决部分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一)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城镇失业人员;
(五)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文件,2003年11月18日印发,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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