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男)、张某某(女)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祖孙、祖孙媳关系。2004年4月涉及动迁,原被告共安置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莲花新村的两套住房。现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故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动迁的两套住房予以分析,并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套小户归原告所有。后,被告委托本所毛俊颖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分析:
律师收案后,认真听取了被告的要求,并仔细分析了相关证据,发现被告张某某也要求分割那套小户归其所有的请求很难被支持。因原告先提起了分家析产之诉,其对该套小户掌握了主动权。目前,被告王某某与张某某已离婚,女儿归张某某抚养。据此,本律师及时与法官沟通,要求在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妇女孩子的权益。
判决结果:
后经过律师积极沟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一、诉争房屋(动迁房屋中的一套小户)房产归被告张某某所有,但该房产至原告项某去世前,由原告项某居住、使用,被告张某某不得将该房屋出租、出售,否则,赔偿原告十万元:
二、动迁房屋中的一套大户归原告与被告王某某所有。其中,原告拥有15%的产权份额,被告王某某拥有85%的产权。
三、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7月起至原告项某去世时止,每月支付被告张某某房租800元,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
处理农村分家析产纠纷的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弘扬道德观念。针对农村大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促其学法守法,同时要加强道伦理德观教育,提倡尊老爱幼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督促当事人在“分家”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坚持“能调则调”原则,着力化解矛盾纠纷。针对此类矛盾纠纷特点,充分利用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邀请其他未涉案家庭成员、村民委员会干部等加入到调解中,遏制矛盾升级,将矛盾化解在村社。
3、兼顾法律与习俗,找准利益平衡点。对于分家析产这类案件,办案法官一定要兼顾法律与民间传统习俗,力求在审判中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事人之间都具有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一旦处理不当,会激化亲人和家庭之间的矛盾,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在处理该问题时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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