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即为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此项成交确认书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应由原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而成交确认书则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在权属登记时可以作为产权转移登记的依据。
拍卖所得的房屋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不再需要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凭原房屋权属证书、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等文件办理。由于拍卖属于特种行业,拍卖企业的设立应当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许可,方能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在受理登记时应当由拍卖方出示营业执照。
有一些拍卖并非由当事人自已委托,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没收及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拍卖活动。这类拍卖在办理权属登记时,与委托拍卖的区别有两点:
1、按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因而,在这类拍卖所得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时,拍卖方应当出示有关的证明。
2、由于未经原产权人委托、没有委托拍卖合同,而且并不一定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因此,拍卖方应当出示行政、司法机关的相关文件或证明,由登记机关作为协助执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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