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
(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
(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滥用职权罪怎么规定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规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因此对于滥用职权罪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罚和限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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