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
2010年10月24日高检发政字[2010]106号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
(一)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警力不足的;
(二)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
(三)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调用司法警察的。
第三条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坚持依法用警、严格审批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对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条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由本院检察长批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其他形式提出申请。
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申请调用司法警察表》,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调用司法警察需要携带枪支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命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遇有紧急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下达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
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应当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六条被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接到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后,应当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做好相应准备,按照调用司法警察命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七条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到达集结地点,并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
(二)服从指挥和管理;
(三)依法履行职责;
(四)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六)保守工作秘密,确保警务活动安全。
第八条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的后勤保障等由用警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九条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返回,并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条对完成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的命令
2.人民检察院申请调用司法警察表
3.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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