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规定的职责有哪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本级司法警察管理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本级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四)组织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
(五)协助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六)管理司法警察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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