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应提供哪些交货信息
时间:2023-05-02 19:10:44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能更权威地证明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

2。房屋测绘机构发布的测绘信息,前者是出卖人承担商品房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房屋各部位(构件)的结构、性能和类型、性能和标准等进行说明,以及对售楼方提出建议,确保住宅质量使用文件的说明。

出卖人不提供第一、第二信息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出卖人不提供“两本书”的,有的案例认为规定“两本书”是为了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保证商品房售后服务水平,并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提供不构成拒绝购房的条件。发生房屋产权纠纷时,出卖人可以对其交付的房屋承担银行抵押权、第一买受人债权、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等多种权利;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住房权利。买受人虽然收到房屋,但其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随时都会被物权人起诉,要求其腾出房屋。出卖人未事先告知实际情况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的证书办理期限届满一年以上,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买受人可以按照《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责任。

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后,开发商将完成房屋交付。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开发商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但是,拒绝收房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房子被随意拒绝,可能会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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