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梁某参加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创意大赛并获奖,由于二六三公司未能兑现奖金,张某、梁某将二六三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宣判。一中院以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受其广告发布内容约束为由,依法判决二六三公司向张某、梁某支付奖金六万四千元及相关利息,并赔偿张某、梁某公证费1020元。
2004年3月,二六三公司组织并主办了第一届263YOYO杯中国原创沟通生活创意大赛,并在互联网上公布了参赛规则,设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1名,奖金8万元,金奖1名,奖金2万元,商业传播奖1名,奖金1万元。
BT小组参加了此次大赛,其作品《大.海》经评选以91.84分获得了商业传播组的第1名。二六三公司公布比赛结果为:BT的《大.海》获得梦想天才商业传播金奖,奖金为2万元。二六三公司在宣布获奖结果时对《大.海》作出了如下评价:本作品的确对于263电子邮件产品特征进行了渲染,但是第一部分商业感略感牵强,第二部分体现功能情节略显模糊,对于一个优秀商业广告而言,尚欠火候。本着对作者鼓励的原则,特颁发榜眼花红以兹鼓励。
张某、梁某称,其是作品《大.海》的创作人,BT是其网络名称。张某、梁某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网址为http://www.flash8.net网站上有关本次大赛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所附下载的内容中有BT小组的相关信息,其中写明注册时间2005年9月9日、真名为张某、梁某,代表作品《大.海》(重生版)。张某、梁某还提交了参加其他比赛的获奖证书予以证明,如:2004年11月16日张某、梁某的作品《大.海》获得英特尔2004年度中国数字盛典专业区Flash组故事类DIGGI大奖;2004年12月25日张某、梁某导演的《大.海》获得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第4届学院奖最佳新人奖。
二六三公司在大赛前未向参赛者表明商业传播白金奖有可能空缺,也没有公示商业传播白金奖的具体评审标准,亦未在赛前将评审规则向参赛者进行公示。故张某、梁某诉至法院,要求二六三公司履行赛前承诺,确认《大.海》为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并支付奖金64000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二六三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公告,主要内容为组织比赛,并对提供优秀作品的参赛者予以奖励,该公告符合悬赏广告的特点,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因而本案属于悬赏广告纠纷。二六三公司发出公告后,并不是只要提交作品就能获得奖金,尚需经过评定,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因此属于悬赏广告中的一种,即优等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受其广告发布内容的约束。二六三公司在互联网上对于参赛规则及奖项设置进行了规定,张某等人根据参赛规则递交了作品,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张某、梁某为《大.海》的权利人。
法院认为,悬赏广告系向社会公众发出,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在对相关内容规定不明,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来进行解释,除非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声明保留解释权。而二六三公司事先并未声明最高奖项可以空缺,因此就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通常理解,即第一名应获得最高奖项。张某、梁某基于这样的理解参加比赛,在获得第一名后有权主张最高金额奖金。
因此,一中院依法判令二六三公司向张某、梁某支付第一届263YOYO杯中国原创沟通生活创意大赛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奖金六万四千元及利息,并赔偿公证费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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